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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新杰执行案裁定书

(2008)栖执字第5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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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被执行人王新杰,男,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观里村。被执行人王新启,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观里村。被执行人王新令,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观里村。被执行人史国进,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小观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新杰、王新启、王新令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栖民二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新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户6045630042********上的存款25242.41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忠恒审判员:隋连海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牟晓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