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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亚明执行案裁定书(1)

(2014)栖执字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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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亚明。被执行人范贵仁。

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栖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晓飞、纪翔、杨学良分别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3年10月23日分别立案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鲁FWK8**号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牟鹏审判员:王绍强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张岩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