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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案裁定书

(2008)栖执字第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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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2008)栖执字第1408号执行案件作执行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海滨审判员:李翔飞审判员:隋连海

书记员:张以兵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