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初然秀被执行人:于述乐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74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光审判员:侯德华审判员:张培文
书记员:丛洋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初然秀被执行人:于述乐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高民一初字第74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光审判员:侯德华审判员:张培文
书记员:丛洋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