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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毅与绵阳民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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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毅,男,生于1987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民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人事纠纷

本院受理潘毅申请执行绵劳人仲裁(2012)第514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民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民贸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礼华

书记员:佟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