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琼华,女,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胡军,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本院受理董琼华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胡军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礼华
书记员:佟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