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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云生与曾志伟、江永芳 、王猛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涪执字第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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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云生,男,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曾志伟,男,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江永芳,女,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猛,男,住四川省三台县。

案由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受理常云生申请执行(2009)涪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曾志伟、江永芳、王猛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礼华

书记员:佟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