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云生,男,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曾志伟,男,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江永芳,女,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猛,男,住四川省三台县。
案由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受理常云生申请执行(2009)涪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曾志伟、江永芳、王猛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礼华
书记员:佟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