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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1)市中执字第749-1号案裁定书

(2011)市中执字第7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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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时xx。被执行人韩xx(即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枣庄联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枣庄市房屋建设开发中心联鑫家园项目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时xx与被执行人韩xx(即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3年11月11日向第三人枣庄联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枣庄联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35万元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韩xx(即枣庄市市中区龙山建筑工程公司)在第三人枣庄联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枣庄市房屋建设开发中心联鑫家园项目部)到期债权中的262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东审判员:薛伟审判员:苗义勇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