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市中执字第527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市中执字第5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贝贝。被执行人:沈雁。

(2013)市中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雁所有的位于市中区铁西小区14号楼东一单元四层西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证号: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伟

书记员:刘亚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