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贝贝。被执行人:沈雁。
(2013)市中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雁所有的位于市中区铁西小区14号楼东一单元四层西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证号: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伟
书记员:刘亚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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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薛贝贝。被执行人:沈雁。
(2013)市中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雁所有的位于市中区铁西小区14号楼东一单元四层西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证号: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伟
书记员:刘亚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