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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2)市中执字第1322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市中执字第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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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X 被执行人:田X、枣庄市纳特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0月22日审结。该案(2012)市中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续封被执行人枣庄市纳特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安乡良辛庄厂内的机器设备。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新安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