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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2006)市中执字第316-1号执行案裁定书

(2006)市中执字第3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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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李XX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XX补偿款叁拾肆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新安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