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钱某某、孙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
提取鲁D号汽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60531.8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珲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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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某、钱某某、孙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
提取鲁D号汽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60531.8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珲
书记员:周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