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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2009)市中执字第563号执行案裁定书

(2009)市中执字第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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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钱某某、孙某。被执行人,彭某某、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

提取鲁D号汽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理赔款60531.8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珲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