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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2005)市中执字第7270-号执行案裁定书

(2005)市中执字第7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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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常X、杨XX

依法冻结常X在枣庄市水泥厂买断补偿款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伟

书记员:房亚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