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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2012)市中执字第154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市中执字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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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颜X,刘XX。

(2012)市中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颜X,刘XX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209号海泽物流公司院内路内9套在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冬梅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