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颜X,刘XX。
(2012)市中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颜X,刘XX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209号海泽物流公司院内路内9套在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冬梅
书记员:周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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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颜X,刘XX。
(2012)市中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颜X,刘XX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209号海泽物流公司院内路内9套在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冬梅
书记员:周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