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芳德与张同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4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芳德,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同庆,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芳德与被执行人张同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一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磊审判员:王冰心审判员:李兴奎

书记员:姚辉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