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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西月犯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巨刑初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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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西月,又名陈保藏,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巨野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西月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西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被告人陈西月经陈某某(已判刑)介绍,在其哥陈某甲(已判刑)的帮助下,以53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舅父程某某(另案处理)处收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德州市德城区某某镇妇女李某某为妻。2008年9月份,被告人陈西月因嫌弃李某某,经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均已判刑)的介绍,在巨野县柳林镇某某村,以6000元的价格将李某某卖与金乡县马庙镇某某村村民汤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西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供述,并能相互印证;有证人汤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西月以出卖为目的,将妇女卖与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西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西月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唐存平审判员:卜庆发审判员:王汝景

书记员:高美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