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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甲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巨刑初字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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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卜庆发

书记员:姚永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