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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懋睿达公司与山东金奥新能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巨执字第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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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懋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福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奥新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孝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懋睿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奥新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巨商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3.447万元,又执行被执行人14.553万元,合计执行28万元。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巨商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磊审判员:王冰心审判员:李兴奎

书记员:曹爱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