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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判决书

(2013)单刑初字第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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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6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诉(201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专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谷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履行罚金刑,赃物被追回,可对被告人谷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七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克柱

书记员:曹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