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楚某,男,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楚某某,男,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单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楚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楚某有坦白、楚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所购赃车已被追回,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八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克柱
书记员:曹艳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