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朱瑞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蹇强。被执行人郭在建。被执行人张若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临罗商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蹇强之妻王亚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蹇强之妻王亚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利永
书记员:于天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