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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维美、王秀珍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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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维美。申请执行人王秀珍。被执行人张桂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临罗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2003)临罗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桂振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