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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强执行案裁定书-2

(2013)临罗执字第4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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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强。被执行人王军华。被执行人张乐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华、张乐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军华、张乐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张乐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孙秀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