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强。被执行人王军华。被执行人张乐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华、张乐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军华、张乐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张乐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孙秀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