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强。被执行人王军华。被执行人张乐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军华、张乐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军华、张乐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乐莉的银行存款35万元,现因强制划拨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乐莉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孙秀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