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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宗强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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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宗强。被执行人张爱平。被执行人马加伟。被执行人张京付。

本院(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张爱平、马加伟、张京付的银行存款1000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