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宗强。被执行人张爱平。被执行人马加伟。被执行人张京付。
本院(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张爱平、马加伟、张京付的银行存款10000元,扣留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