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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瑞晓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临罗执字第10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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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瑞晓。被告王宝龙。被告王书海。

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02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书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QXXX的解放牌重型货运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书海车牌号为鲁QX**/QXXX的解放牌重型货运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孙秀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