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瑞晓。被告王宝龙。被告王书海。
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02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书海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QXXX的解放牌重型货运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书海车牌号为鲁QX**/QXXX的解放牌重型货运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孙秀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