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虞亮执行案裁定书-1

(2013)临罗执字第63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虞亮。被执行人张修河。

本院作出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修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修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