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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国强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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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国强。被执行人杨春君(杨春花)。

本院依据(2000)临罗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春君(杨春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春君(杨春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杨春君(杨春花)的银行存款1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王建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