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国强。被执行人杨春君(杨春花)。
本院依据(2000)临罗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春君(杨春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春君(杨春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杨春君(杨春花)的银行存款1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王建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