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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臧莉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临罗执字第2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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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臧莉婷。被执行人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俊仁,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将(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