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景虎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土桥村。申请执行人王天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贾家崖村。被执行人刘卫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土桥村。
本院在执行景虎平、王天成与刘卫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卫平清偿申请执行人28610元。诉讼费258元,执行费256元。现经本院督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履行当中。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有权要求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