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小让,男,汉族,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原信用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董小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油坊村。被执行人杜万锁,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第一村。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小军、杜万锁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小让、杜万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985.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4元、执行费22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在履行中。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即可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