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让礼,男,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闫金博,又名闫金波,男,生于1992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闫兴兴,又名闫鑫,男,生于1993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闫军礼,男,生于1970年8月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系闫兴兴之父。
本院在执行闫让礼与闫金博、闫兴兴、闫军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闫金博、闫兴兴、闫军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闫让礼经济损失5000元(含已付21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闫军礼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