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会贤,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马冢村。被执行人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公司陈仓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法定代表人李钊,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会贤与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公司陈仓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公司陈仓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李会贤经济损失3162.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宝运集团宝鸡新路旅游汽车公司陈仓分公司自觉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