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法定代表人王峰,任站长。被执行人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法定代表人强哲,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与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清偿宝鸡市陈仓区客运汽车站欠款1351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491元,执行费1926元。现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帝都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清偿欠款135100元。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陈安民审判员:邰掌掌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