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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小鹏、周峰、张晓卫、谢小卫、牟涛涛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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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杜小鹏,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新秦村**。被执行人周峰,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联合村**。被执行人张晓卫,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窑底村**。被执行人谢小卫,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东风村**。被执行人牟涛涛,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窑底村**。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小鹏、周峰、张晓卫、谢小卫、牟涛涛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小鹏、周峰、张晓卫、谢小卫、牟涛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共计1124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86元,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七月五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