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宁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魏家崖村。被执行人魏别录,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魏家崖村。被执行人魏来录,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魏家崖村。
本院在执行魏宁刚与魏别录、魏来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别录、魏来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魏宁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3759.28,并承担诉讼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现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2012)陈民一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