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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赵某与李某刑附民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安执二备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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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某、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刑附民赔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5)安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赵某于200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5)安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