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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王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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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2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白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苗继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