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2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白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王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苗继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