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2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承保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11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