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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霍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0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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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霍某某,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

杨某某申请执行霍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9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霍某某银行存伍佰柒拾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查世杰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