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某,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连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7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吕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开户账户:6229911192********。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杨秀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