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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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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

马某申请执行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日审结,该案(2012)安铜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里信用社的银行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