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诉张某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杨秀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