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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与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2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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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诉张某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杨秀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