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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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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华瑞某某公司。

李某申请执行中国装备集团某某公司,河南华瑞某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8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河南华瑞某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华瑞某某公司在农行长垣支行存款叁拾万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查世杰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杨慧芳

书记员:黄兰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