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马某诉杨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20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铜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杨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刘长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