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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安阳某耐火材料厂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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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某耐火材料厂。

刘某诉安阳某耐火材料厂债务纠纷一案,于2000年9月14日审结,该案(2000)安民铜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安阳某耐火材料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安阳某耐火材料厂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刘长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