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某某与庞某某建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3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某某,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庞某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宁某某诉庞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庞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庞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苗继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