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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马某某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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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秦某诉秦某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9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马某某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刘长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