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秦某诉秦某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9日审结,该案(2012)安水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马某某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刘长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