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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樋某某与王某拖欠梁料助剂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03)安执字第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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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某,男,193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5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程某申请执行王某拖欠梁料助剂款纠纷一案,于2001年5月16日审结,该案(2001)安经一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全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文明支行的银行账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