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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梁谋权持有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雨刑初字第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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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谋权,男,1977年9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告人梁谋权曾因犯出售假币罪于2003年12月15日被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9月24日释放。因涉嫌犯持有假币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谋权犯持有假币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谋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谋权明知是伪造的8700元货币而故意持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谋权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谋权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谋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至。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施雪梅

书记员:喻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